宠物寄养期间走失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当宠物主人面临需要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的情况,大部分人会选择将宠物送到宠物店或宠物旅馆寄养。然而,一些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事件频发。那么,宠物在寄养期间走失或受伤,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当宠物主人面临需要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的情况,大部分人会选择将宠物送到宠物店或宠物旅馆寄养。然而,一些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事件频发。那么,宠物在寄养期间走失或受伤,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宠物寄养期间走失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01宠物主人与寄养机构是什么关系?

在法律上,当宠物主人将宠物交付给寄养机构并支付费用时,双方之间就成立了服务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寄养机构需提供安全、专业的照管服务,并负有在寄养期满后完好返还宠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02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是否有违约行为或者是否存在过错

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案子都是走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这两个案由一个是要原告方举证对方的违约行为,另一个是要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讲法律过于晦涩,我们以下举例一些通俗易懂的情形:

寄养机构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

工作人员遛狗时未牵绳、门笼未关好导致宠物跑丢;将多个宠物混养,发生打斗致伤;提供的笼舍、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如尖锐物体、电线裸露)导致宠物受伤;未按照要求喂食、给药,导致宠物生病;发现宠物异常(不吃不喝、精神萎靡)时,未及时通知主人或送医治疗,延误病情等。

寄养机构可能免责或减责的情形:

因宠物自身原因:宠物本身有隐藏的、寄养时难以发现的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在寄养期间突发死亡;寄养机构能证明已提供符合标准的饮食和环境,但宠物因自身体质问题出现应激反应。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但寄养机构有责任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如火灾报警器)并尽力施救。

因宠主未如实告知:如果宠物主人隐瞒了宠物的攻击性、特殊疾病、怀孕、或处于发情期等重要信息,导致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寄养机构的责任会减轻甚至免除。

03赔偿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证据

主要按照 “合同约定 + 实际损失” 确定:

1. 有书面协议: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明确约定 “走失赔偿购买价”、“受伤报销全额医疗费” 等,法院会优先支持约定内容。广东某案例中,双方签订的 1.8 万元赔偿协议,就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

2. 无协议或约定不明:按实际损失核算

基础赔偿:宠物购买费、医疗费、寄养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部分法院会支持合理的精神抚慰金,尤其针对主人情感依赖度高的宠物。

3. 责任比例影响赔偿金额

若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比如主人隐瞒宠物特殊习性、明知寄养方存在混养情况仍送去寄养等等,可能按主人和寄养机构各自承担部分责任来划分。

案例参考:(2023)粤01民终34832号

2022年10月13日,黄某通过某线上平台找到冯某,欲将黄某的宠物狗交给冯某寄养一个月,寄养费为700元,由黄某提供狗粮。2022年10月14日,黄某携带涉案宠物狗和狗粮至冯某上述地址并将涉案宠物狗交付于冯某,并向冯某支付寄养费。2022年10月19日,冯某于晚上21时30分许通过微信向黄某告知涉案宠物狗已经死亡。2022年10月20日,双方对宠物犬尸体进行解剖,尸体剖检报告单认定死亡原因为:心衰肺血肿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黄某委托冯某保管涉案宠物狗,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冯某对涉案宠物狗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首先,冯某并非具有正规资质的宠物寄养机构,黄某在委托时应当知悉该情况,仍然自愿将涉案宠物狗寄养于冯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冯某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保管人,有义务对保管物尽合理的安全保障。冯某从上午出门直至晚上21:30分许才返回家中发现涉案宠物狗死亡,期间委托妻子回家喂食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冯某履行保管的方式上看,其并未尽必要的看管义务。再次,冯某抗辩认为死因报告并未证明其保管上的过失,但作为涉案宠物狗的保管人,本应有义务、有责任证明对涉案宠物狗的死亡没有过错,其未能提供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涉案宠物狗的直接死亡原因,亦系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过失情节,酌定双方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冯某应向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黄某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法院最终判定冯某需赔偿以下费用:损害物损失、鉴定费、安置费、交通费、寄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17.76元。

律师建议

对于宠物主人:

选择正规、靠谱或者熟人介绍的宠物寄养机构;

有协议签协议,如无法签订书面协议,也要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对寄养机构的要求,包括寄养时间、监控情况、费用、服务内容等,尽量保留书面证据;

如实告知宠物的特殊习性、健康状况、攻击性等重要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提前为宠物接种疫苗,确保宠物健康状况适合寄养。

对于宠物寄养机构:

服务开始前先确认宠物的健康状况、体型大小和习性;

提供安全、卫生的寄养环境,配备专业的人员,符合自己宣传的服务标准;

采取安全措施和提示,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防止宠物走失或受伤;

发现宠物异常时,及时通知主人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可以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通过以上措施,既可以降低宠物在寄养期间发生意外的风险,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明确各方责任,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宠物不仅是我们的财产,更是承载着深厚情感的家人。选择寄养服务时,多一分谨慎,就能少一分风险,让每一次短暂的离别都能平安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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