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脚兽分手后,宠物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今天我们来分析下,在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且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如同性)、不适用解除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恋爱和同居期间的宠物抚养权应该怎么判?

今天我们来分析下,在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且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如同性)、不适用解除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恋爱和同居期间的宠物抚养权应该怎么判?

两脚兽分手后,宠物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01法律依据:

宠物归属的“财产属性”与“共有分割规则”

宠物的法律定位是动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现行有效),其归属争议适用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若双方为同性或者同居关系(无配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现行有效(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分割”。

若双方未约定宠物归属,法院将按 “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处理:若能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如A出60%、B出40%买宠物),按比例分割;若无法区分出资(如共同凑钱买),则按“共同共有”,综合照料、情感等因素裁量归属,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类似房屋、车辆分割中补偿思路)。

02司法实践:归属认定的“四大核心因素”

但法院裁量宠物归属时,具体会参考如下因素:

1. 实际照料:谁负责日常喂养、遛狗/猫、带宠物就医、处理粪便?比如,若A每天早晚遛狗、每月带狗打疫苗,B仅偶尔陪玩,则A更可能获得归属——因法院认为“实际照料者更了解宠物习惯,能保障其生活质量”(参考司法案例中“居住使用优先”的财产分割逻辑)。

2. 宠物福利:哪一方有稳定住所、固定收入、无过敏/暴力倾向?比如,A住公寓(允许养宠)、B住宿舍(禁止养宠),则A更优——法院会避免因归属变更导致宠物“流离失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现行有效“动物防疫责任”的立法精神,即保障动物健康)。

3. 出资情况:若宠物由A全款购买,B未出资,A通常会获得所有权,但需补偿B“照料贡献”(如B支付过宠物粮费用,A需返还对应金额);若共同出资(如A出5000元、B出3000元买狗),则按出资比例分割,或由出资多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

4. 情感依附:若宠物更依赖A(如只让A抱、听到A声音会兴奋),法院会酌情考虑,但需有证据证明(如视频、证人证言)——因情感属性是宠物区别于普通财产的关键,但法律未明确保护,故权重较低。

03共同抚养/探视权:自愿优先的实务操作

《民法典》现行有效未规定宠物“探视权”,但自愿协议是可以的: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共同抚养”(如每周一至周三A养,周四至周日B养)或“探视权”(如B每周六上午探视2小时),法院会将此类约定写入调解协议;

若未协商一致,一方起诉要求“探视权”,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宠物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强制探视会侵犯所有权。

如您真的遇到了这类纠纷,我们的建议如下

01证据准备:“证明贡献”是关键

需收集以下核心证据(按证明力从高到低排序):

1. 购买凭证:发票、支付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宠物商家的销售记录——证明“谁是初始出资人”;

2. 饲养记录:宠物用品订单(如狗粮、猫砂的网购记录)、医疗账单(宠物医院的缴费凭证、病历)、遛狗记录(微信步数、运动APP轨迹)、日常照片/视频(带时间的互动画面)——证明“谁是主要照料者”;

3. 证人证言:朋友、邻居、宠物医院医生的书面证言——证明“宠物与哪一方更亲密”;

4. 宠物登记信息:若宠物有“犬证”或“芯片”,登记在谁名下——辅助证明归属(但非绝对,因登记可能只是形式)。

02协商策略:先谈归属,再谈探视

1. 第一步:明确归属:先协商谁养宠物,优先考虑“实际照料者”(如谁平时喂得多、遛得多),避免为泄愤或者让对方不开心而争;

2. 第二步:约定补偿/探视:若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若想探视,可约定具体探视的时间和次数。

3. 第三步:书面协议:将协商结果写成《宠物归属协议》,明确:(1)宠物所有权人;(2)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3)探视方式及频率;(4)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避免后续争议。

03诉讼要点:聚焦宠物福利与我方贡献

若协商不成起诉,需紧扣两大核心:

1. 证明自己是“更适合的饲养者”:提交“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需注明“允许养宠”)、“固定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无不良记录证明”;

2. 证明自己的“贡献更大”:提交饲养记录(如过去6个月的宠物粮订单、医疗账单)、证人证言(宠物医院医生证明“一直是A带宠物来就医”)等。

04风险提示

1. 证据不足的风险:若无法证明“出资”或“照料”,法院可能按“按份共有”分割;

2. 宠物价值的认定:宠物的“情感价值”一般不被法律认可,评估仅考虑市场价值;

3. 探视权的不确定性:若未约定探视,起诉要求探视通常不会支持,需提前协商。

我们MiGo Legal宠物法律团队的关联思考

01宠物“情感属性”未被重视

我国法律将宠物视为“动产”,但未考虑其“情感伴侣”的属性——若宠物是“共同抚养”的,法律未规定“探视权”或“监护权”,导致实务中“争宠”纠纷缺乏明确规则。

02实务趋势:“调解优先”是主流

因宠物的情感属性,法院更倾向于调解(而非判决),比如:

若双方都想要宠物,法院会建议“竞价”(谁出价高谁养,补偿另一方);

若双方都不想要,法院会建议“送养”(找靠谱的领养人),或“拍卖”(分割价款)——但拍卖很少用,因宠物是“活物”,拍卖可能损害其福利。

03海外参考:宠物信托的启示

海外(如美国、日本)有“宠物信托”制度,主人可通过信托指定宠物的“监护人”和“资金”(用于宠物的食物、医疗),保障宠物一生的生活。我国虽无专门宠物信托,但可通过家族信托或“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实现类似功能——若双方担心宠物未来生活,可提前设立信托,指定第三方照顾。

综上,伴侣解除关系后的宠物归属,我们建议核心是“保障宠物福利”+“公平分割财产”,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起诉时需聚焦“贡献”与“适合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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